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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照顾加分计划生育政策审查工作规范

2013-03-07 1359

石家庄市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

照顾加分计划生育政策审查工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做好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照顾加分计划生育政策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对象

(一)照顾加分的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考生本人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为农村居民;

2、考生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农村居民;

3、考生父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由城镇居民户口转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不在照顾加分范围。

二、申报与审核时限

(一)中考照顾加分申报与审核时限

每年3月1日至25日,为中考照顾加分计划生育政策审查的受理与审核时间。

(二)高考照顾加分申报与审核时限

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为高考照顾加分计划生育政策审查的受理与审核时间。

三、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报

当年参加中考或高考的农村独生子女,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到所在学校领取《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以下简称《审定表》),中考一式三份,高考一式四份。考生在学校指导下按规定内容填写《审定表》,学校在《审定表》照片处加盖公章。考生应及时将《审定表》、考生父母及考生本人户口薄(户口簿不能缺页,且每页必须有户籍警章和公章)、考生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以下简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进行初审。

(二)乡级受理审核

3月1日至20日,为中考照顾加分计划生育政策审查受理审核时间段。

3月1日4月25日,为高考照顾加分计划生育政策审查受理审核时间段。

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在收到考生报送的《审定表》及相关资料后,主审人员应即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申报材料退还本人,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经审核发现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并限时进行补正;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准确无误的,送交机构负责人复审。经复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机构负责人在《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手章、公章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以下简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三)县级审核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对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核,并与WIS系统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经审核核对材料齐全、准确无误,申报情况与WIS系统信息一致的,送交部门负责人复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部门负责人在《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手章、公章。

1、属于中考照顾加分的,3月25日前,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将符合照顾加分人员的《审定表》一份及有关名单数据报送同级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将《审定表》退回考生学校归档;县、乡各留存一份备查;申报人送审原件退回本人。

4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中考照顾加分人员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2、属于高考照顾加分的,4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符合照顾加分人员的《审定表》及有关送审原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审核。

(四)市级审核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采取集中分县(市)区审核的办法。5月8日至15日为集中审核期。经审核材料齐全、准确无误的,送交部门负责人复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部门负责人在《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手章、公章。审核完毕后,《审定表》一份留市备案,三份返回报送县(市)区,申报人送审原件退回本人。

经市审定符合高考照顾加分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数据,5月17日之前报送石家庄市考试院。

四、本规范有效期自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 1月31日止。原石家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优惠照顾加分计划生育政策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计育字[2004]8号)同时作废。本文件有效期内,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