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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2011-06-20 1459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为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培养大批优秀教师,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新生入学起,在河北师范大学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本科层次考生。

  二、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三、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应与就读学校和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县以下(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不签订协议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未履行协议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采取“双向选择优先,组织安排为辅”的原则。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和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县以下中小学师资需求状况统一安排就业。

各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免费师范生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每一位免费师范生有编有岗,各地要在有空编(包括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编制)的中小学优先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可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设立周转编制。免费师范毕业生在省内就业,不再参加教师招聘考试。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省内县以下中小学间流动或从事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试点高校有志从教的非免费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二年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省教育厅核定的计划内转为免费师范生。免费师范生可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六、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七、试点高校要以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契机,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要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按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加强师范生师德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师范生在校期间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要培养教育学生热爱教育事业,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和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的根基。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义,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将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具体措施,把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